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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法律知识问答【信访工作人员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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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公平、公正、公开、有序、便民。
2、访事项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信访事项发生地的有关国家机关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发生地与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合信访事项发生地有关办理单位做好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3、信访工作人员如何积极主动解决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分析、处理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约访、专题接访、下基层接访的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
4、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时该如何处理?
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并以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
(一)属于本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规定转交下级国家机关;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转送的,按规定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
(四)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交、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以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并通报转交、转送的国家机关。
5、哪些情况下信访工作人员需要回避?谁有权作出回避决定?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6、对于信访人提出的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该如何处理?
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应当调查核实,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诉求事实清楚,诉求事由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二)诉求事实清楚,诉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当向信访人作出解释;
(三)诉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诉求事由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国家机关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处理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具体信访诉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7、信访听证在哪些情况下举行,如何举行?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举行信访听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信访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举行听证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意见书并送达信访人。听证意见书是办理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
8、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时,应遵循哪些规定?
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访,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
(三)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投诉的对象,不得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信息;
(五)依照规定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9、信访工作人员发现信访人采取或者可能采取自杀、自残等行为时,该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来访时,发现来访人员采取或者可能采取自杀、自残等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必要时并可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
10、信访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可以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书为信访事项终结的依据。
信访人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机关依法作出的复核意见是处理该信访问题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核查程序依法启动后,核查机关依法作出的核查结论是处理该信访问题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核查结论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1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为致信访事项发生且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决策,严重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哪些违法失职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对应当登记、转送、转交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转交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或者答复、告知信访人的;
(四)对重大、紧急信访突出问题应当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
(五)对事实清楚,请求事由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事项未予支持的;
(六)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七)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工作秘密、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信息或者将有关投诉材料、投诉人信息擅自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投诉对象的;
(八)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丢失、篡改、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材料或者虚报信访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工作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十)干预、阻挠信访人合法的信访活动,限制、变相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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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坑镇综治信访维稳服务中心 编辑:钟少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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