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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东坑镇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配套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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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科学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东坑镇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配套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16年10月30日,可通过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信函信封、传真首页注明“《东坑镇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配套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邮寄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政府南楼四楼经贸办
传真号码:0769-83381138
联系电话:83381138
电子邮箱:dkjmb@163.com
东坑镇经贸办
2016年10月18日
附件:
东坑镇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配套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镇节能减排工作,提高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中心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节能奖励资金,是指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专项资金,为每年70万元。
第三条 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效益优先、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为进一步指导、审核我镇的节能扶持奖励资金的实施,成立东坑镇节能减排扶持奖励资金审核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委副书记、镇长李刚担任,副组长由镇委委员李进强、副镇长苏沛彬担任,成员由经贸办、财政分局、商务办、民营办、环保分局、科技办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贸办。
第五条 镇经贸办根据我镇节能减排工作的目标、工作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六条 镇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镇政府有关决定执行资金拨付。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申报能源管理中心项目配套奖励资金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在我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属于镇重点用能单位的,当年度节能考核中不得为未完成等级;
(三)申报资金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四)通过东莞市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验收,被认定为“甲级”、“乙级”、“丙级”的企业能源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对通过验收,被认定为“甲级”、“乙级”、“丙级”的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授牌,并按照《东莞市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甲、乙、丙三个等级,市一次性予以30万、20万和10万元的奖励。按照甲、乙、丙三个等级,镇一次性予以6万、4万和2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九条 已经获得奖励的乙级、丙级能源管理中心继续完善后,可申请再次验收,验收后提升等级的,按提升后的等级补足奖金差额。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条 企业在通过东莞市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验收,被认定为“甲级”、“乙级”、“丙级”的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后,即可向镇经贸办申报节能扶持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东坑镇实施节能扶持资金奖励专项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或核对申报单位的有关信息,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拟定资助企业名单和额度后,需通过《东坑报》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镇经贸办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镇经贸办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镇经贸办列入资金使用计划。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资金安排计划经镇政府批准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议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坑镇经贸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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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坑镇经贸办 编辑:李晓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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