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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坑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8-06-29 16:12
    为广辟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来源,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落实“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对黑恶势力 ‘零容忍’”的工作要求,东坑镇决定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东坑镇范围内发现的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线索,主要包括:

    (一)农村建设、能源开发、征地拆迁、土地变更确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过程中强取豪夺、强拆抢占等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勾结黑恶势力或为其充当“保护伞”,垄断集体资源,牟取非法利益、进行贪污腐败的黑村官、宗族恶势力等。

    (二)利用宗族势力或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逞强斗狠、行凶作恶、欺压百姓、抢占市场、非法放贷、暴力讨债、收取保护费、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团伙;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和拆迁搬迁过程中裹挟群众与党和政府对立,组织策划群体性闹访的违法犯罪团伙。

    (三)采取“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农村选举,影响操控村级组织协商议事等管理,或通过拉拢支持当选进行利益捆绑,利用资源分配制约掌控村民,侵占掠夺集体资源和公共财产,对抗基层政府的宗族恶势力。

    (四)盘踞运输、物流、集贸市场等行业场所非法经营、抢占货源、强拉强运、强买强卖、垄断市场、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市霸、菜霸、砂霸等团伙。

    (五)强揽工程: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串标、非法牟利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强行阻挠施工、控制运营线路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黑恶势力。

    (六)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恶意逃债、虚假诉讼及非法“校园贷”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恶意逃债、虚假诉讼及非法“校园贷”、“裸贷”等,巧取豪夺经济利益,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黑恶势力。

    (七)插手各类纠纷的“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职业工闹”、“黑导游”等黑恶势力团伙。

    (八)操纵、经营赌博、色情场所,实施组织介绍强迫留容妇女卖淫,参与“黄、赌、毒”及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

    (九)地痞流氓: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等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十)黑劳务:以高薪引诱招募人员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其它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分子。

    第二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的涉黑涉恶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电话举报

    83861789、23087110,83861033(涉黑恶腐败“保护伞”举报热线)

    (二)信件举报

    1、电子邮箱:dgdkzzb@163.com

    2、邮寄地址:东坑镇政府主楼负一楼扫黑除恶办,邮编523000。

    (三)直接举报

    直接到镇扫黑办或东坑公安分局及各派出所举报。

    第三条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案件必须是发生在东坑镇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公安机关及其它相关单位掌握;

    (四)举报内容须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第四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 统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由办理该线索的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不予重复奖励。

    第五条 对公民举报且被公安机关采用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根据查处情况和该案的危害程度分档次进行奖励,案件性质及分类办法由镇扫黑除恶办会同镇公安、组织、监察、宣传部门具体界定,并根据其作用、效果等确定最终奖励数额。奖励分类界定如下:

    一级线索: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涉及的案件被依法定性为犯罪集团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举报起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级线索: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涉及三起(含)以上案件的犯罪团伙,举报起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级线索: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涉及一起以上三起(不含)以下案件,举报起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级线索: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被立为一般黑恶势力等案件的,举报起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六条 东坑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项举报奖励基金。由东坑公安分局向镇扫黑除恶办提交申请,镇扫黑除恶办负责人进行审核,由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领导审批,并由镇扫黑除恶办兑现发放奖金,发放方式为秘密发放。

    第七条 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举报线索,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向领导小组汇报,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未接到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的,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八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 举报受理单位、办案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应依法依规对其举报事项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浪费公共行政资源,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的,严格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它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坑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截止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
来源:东坑镇政府 编辑:钟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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