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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收费水量处理率同向联动调整机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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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各镇街(管委会)经信局(经贸办、党政办、统计办)、各有关执收(代收)单位:
据市环保部门对 2016 年度全市污水处理情况的统计数据,2016 年的收费水量处理率由 2014 年的 75%提高到 77.54%,符合《关于完善我市污水处理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14〕30 号)中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收费水量处理率同向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即:当年度收费水量处理率上下变化超过 2%且距离上次调整时间达到或超过 1 年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启动联动机制相应调整征收标准。为此,我局决定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各分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根据机制联动方法,各分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各分类污水处理费基价×实际收费水量处理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收费分类 |
污水处理费基价 |
收费水量 |
征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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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吨) |
处理率 |
(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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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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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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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 |
1.56 |
77.54% |
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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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业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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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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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征水量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用水量 100%计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用水量的核定方式按粤发改价格〔2015〕770 号有关规定执行。
2、供水企业抄表至商住小区、村(居)等用户总表实行趸售的,考虑合理水损,按总表用水量 80%计收污水处理费。其中,村或社区各收费类别的用水比例原则上按居民 30%,非居民
58%,特种行业 12%计征其污水处理费;商住小区统一按居民的征收标准计征。如村或社区对各收费类别用水比例有异议,可向属地执收部门申请核定。总表后各终端户的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 100%计征。
三、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从 2017 年 6 月 1 日起实行。各镇(街、园区)辖区内的自来水企业应在新规定实施当月抄表 1 次,并按原规定执行,之后按新规定执行。各镇街、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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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编辑:钟少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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