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新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我镇对高投入、高税收、高科技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内、外资利用水平,促进我镇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或补助的对象 1、成功介绍外来投资者前来我镇投资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引资人”)。 2、在跟进招商项目消化空置厂房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镇府招商小组(以下称“跟进人”)。 3、引进高新技术项目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称“引进人”)。 4、引进重大或关键投资项目物业所属的村组或个人(以下称“受补助人”)。
第二条 奖励或补助的条件 1、引资人介绍外来投资者到我镇租赁厂房,或者购买土地办企业,以及租赁土地办企业(租赁土地期限最少10年)的。 2、跟进人在跟进招商项目消化空置厂房中,其引进的项目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以上的。 3、引进人引进的项目属于国家科学技术部公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属于国家科学技术部、广东省科委、东莞市科委公布的高新技术产品名录中的项目,或者镇委镇政府认定的其它高新技术项目的。 4、受补助人引进的项目首期投资金额达5000万元以上,或者年创税达1000万元以上,或者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且现厂房的租金价格低于原租赁价格1元/月•平方米以上(含1元)的,可向镇政府申请租金补助。
第三条 奖励或补助的标准 1、对引资人的奖励标准:介绍外来投资者租赁厂房或租赁土地办企业(期限不少于10年)的,给予所租出厂房(含配套设施)或土地第一、二个月租金的奖励;介绍外来投资者购买土地办企业的,按所购买土地的面积,以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2、对跟进人的奖励标准:引进项目的实际完成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奖励10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3、对引进人的奖励标准:引进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完成500万元奖励3万元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4、对受补助人的补助标准:月租金补助不超过1元/平方米,年最高补助租金不超过30万元,补助时限依据厂房租赁合同的期限而定,一般不超过5年。如果市奖励金额低于镇奖励标准,可申请补足差额部分。
第四条 奖励或补助对象的认定 首先由引资人、跟进人所属单位、引进人、受补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引进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以及项目投资的有效证明材料等,经项目投资方加盖意见后,送镇投资服务中心核实后,方可认定为奖励或补助对象。
第五条 奖金或补助的申领 1、对引资人的奖励由出租方负责支付,对跟进人和引进人的奖励,以及对受补助人的补助由镇财政资金支付。 2、出租方给付资金时,属于介绍租赁厂房或土地的,出租方收取出租标的物的3个月租金后,向引资人支付一半介绍费;收取1年租金后再支付另一半介绍费,租金收取不满3个月的,不支付介绍费,满3个月不满1年的,只支付一半介绍费。属于介绍购买土地办企业的,奖金在收取首期土地转让款后支付。 3、由镇财政资金支付的奖金或补助金的,依据奖励或补助的数额,按照镇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和拨付。 4、申报项目如已获得市有关奖励的,则不能按本办法规定申领镇财政的奖励。
第六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制定的镇有关招商引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镇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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