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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补充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09-06-26 20:46

    关于实施《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及《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方案》的补充说明松山湖管委会科教局、各镇(街)宣教办:《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方案》(以下简称《积分方案》)颁布以来,全市范围内受理新莞人子女入学申请的各项工作已全面铺开。为更好贯彻落实《办法》,方便新莞人申请及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办法》及《积分方案》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及《积分方案》项目标准的说明

    (一)《办法》有关条款标准的说明

    1、暂住证明:指新莞人在本市公安机关申领的有效《暂住证》。凡在我市生活、工作的新莞人必须按规定办理《暂住证》(执有《广东省居住证》《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的新莞人除外)。

    2、合法固定住所:指新莞人在我市范围内(不限镇街)有合法固定住所,包括购买房产、自建房屋、租住有出租屋备案的出租屋以及居住单位宿舍等情况。租住在未经市或镇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备案的出租屋的不符合“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租住出租屋的由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按照《关于配合做好新莞人子女接受教育工作的通知》(东新莞人发〔2009〕30 号)认定;购买或自建房屋的由镇(街)宣教办根据房产证、购房合同等认定;租住单位宿舍的由镇(街)宣教办根据其单位证明认定。

    3、合法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指新莞人在我市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对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新莞人,根据其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由劳动部门给予认定;对于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企业法人等人员,由工商部门给予认定。

    4、参加社会保险:指申请人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在我市(不限镇街)参加了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具体的参保情况由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指申请人父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具体情况由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关于做好为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工作的通知》(东人口计生〔2009〕18 号)进行认定。

    6、监护证明:凡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需随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到我市公证机关办理监护证明后再申请。

    (二)《积分方案》项目标准的说明

    1、文化程度:指申请人父母双方的国民教育系列的教育学历。其学历证书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申请人父母双方文化程度可累计积分,总分不超过30 分。

    2、技术职称及国家职业资格:职称又称“专业技术资格”,是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予的一种技术称号,是专业技术水平的标志,代表了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专业技术资格分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具体由人事部门认定)。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共五个等级(具体由相关职业的主管职能部门认定)。申请人父母双方的技术职称和国家职业资格可累计积分,总分不超过30 分。

    3、在东莞服务年限:申请人父母在莞务工的,其劳动服务年限由劳动部门根据其有关材料进行认定;申请人父母是个体经营者或企业举办者,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其服务年限由工商部门根据其有关材料进行认定。申请人父母双方的在莞服务年限可累计积分,总分不超过30 分。

    4、参加社保年限:申请人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由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其提供的材料进行认定。申请人父母双方在我市(不限镇街)的参保年限可累计积分,总分不超过30 分。

    5、居住条件:申请人父母在我市(不限镇街)购有房产或自建房屋的,由宣教办根据其提供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进行认定。

    6、纳税:投资兴办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累计纳税额是指申请人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在提交申请年度之前三年(今年申请则为2006 年1 月-2008 年12 月)的累计纳税额,属股东的,其纳税额按其持股比例折算。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额是指申请人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在提交申请年度前一年(今年申请则为2008 年1 -12 月)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额。免税的不计算积分。申请人父母双方的纳税额可累计积分,总分不超过30 分。

    7、参加志愿者服务: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注册志愿者(义工)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团联发〔2007〕14 号),星级与服务时数为: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 小时,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达到200 小时,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达到100 小时,认定为“三星志愿者”;达到60小时,认定为“二星志愿者”;达到30 小时,认定为“一星志愿者”。具体服务时数由镇(街)团委认定。申请人父母双方的服务时数可累计积分,总分不超过10 分。

    8、加分项目:市级或以上的表彰是指获得市级或以上人民政府的表彰,不包括部门的奖励或表彰;镇(街)表彰是指获得镇街政府的表彰,不包括镇街部门的奖励或表彰。申请人父母双方的表彰可累计积分,总分不超过30 分。

    二、关于突出贡献标准的界定

    《办法》第七条中“有突出贡献的新莞人的适龄子女”,除了指东莞市级以上政府授予特别荣誉称号、奖章等荣誉的新莞人的适龄子女外,也包括为当地镇街做出较大贡献的新莞人(如见义勇为者、纳税大户、大型投资者、大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等)的适龄子女。具体的标准及要求由各镇街宣教办研究制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关于新莞人特殊群体学生的招收

    各镇(街)宣教办在核实以下3 类特殊群体学生(非莞户籍)的父母身份、关系及相关资料后,可根据当地公办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其入学。具体办法、要求及名单由各镇(街)研究制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1、中央、省属驻莞单位的在编在职干部职工的适龄子女;

    2、在当地机关事业单位服务的非莞户籍的在编在职干部职工的适龄子女;

    3、祖籍为东莞人,或在我市投资,或在我市大型企业任高层管理技术人员的港澳同胞适龄子女。

    四、关于其它问题的界定

    父母双方及其小孩均为非莞户籍的,按照《办法》和《积分方案》执行;不属于此类对象的适龄儿童、少年不适用于《办法》及《积分方案》,其入学问题由各镇街宣教办自行研究解决。申请人因居住地与服务地不一致而需要在居住地申请入学的,是否受理由各镇街宣教办按当地实际研究确定。

    五、关于空余学位的处理

    各镇(街)要严格按《办法》规定受理符合条件的新莞人子女的申请,并在申办日期(2009 年6 月30 日)截止后,认真审核材料和计算积分,按积分高低,确定录取名单。由于今年是实施《办法》的第一年,各方面准备工作均不足,尤其是对新莞人服务管理方面有很多基础工作尚未完善。因此,在今年的受理日期截止后可能会出现符合基本条件人数少于公布学位人数情况。为了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解决更多的新莞人子女在我市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经市政府同意,各镇(街)今年在按《办法》原规定基本条件并经评定积分招录完新莞人子女后,如有空余学位,可以将《办法》第六条的社保条件“且其父母在我市参加三年或以上社会保险”暂按“且其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在我市连续居住或服务满三年”操作,其他条件保持不变,受理第二批新莞人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申请。

    (一)申请时间

    考虑到第二批申请的新莞人家长需要时间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且本批申请入学的新莞人群体比较大,所需受理时间较长,经研究,今年暂将受理第二批申请人的申请时间延长至2009 年7 月15 日(公休日除外)。第二批申请人须在7 月15日之前向镇(街)宣教办一次性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逾期不候。

    (二)申办流程

    为了方便第二批新莞人子女办理申请手续,现将申办手续简化为:凡具备基本条件的申请人,按基本条件和积分项目要求准备齐全相关材料(见附件1),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一次性向服务地所属镇(街)宣教办提交资料,再由镇(街)宣教办整理资料后,统一递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计算积分。宣教办根据申请人的总积分高低确定第二批入读公办学校的新莞人子女名单。申请人因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真实而导致职能部门无法核定积分的,责任自负。(申办流程图见附件2)

    六、关于申请人提交证件真实性的核查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各镇(街)宣教办在受理申请和各部门在审核有关资料时,应认真审核。各镇街宣教办回收经各有关部门审核的申请资料后,市将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于在审核和抽查过程中,发现并经认定为造假者,将取消申请资格。未尽事宜,各镇(街)宣教办另行报市教育局,请示解决。

    附件:1.《〈办法〉及〈积分方案〉所需资料一览表》
             2.《申办流程图》

 

    附件1:

    《办法》及《积分方案》所需资料一览表

    一、必备资料

    (一)申请人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历年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其父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1、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购房或自建房);

    2、《新莞人在莞出租屋居住证明》(适用于租住出租屋)(申请人父母持有关证件到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办理);

    3、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适用于租住单位宿舍);

    (五)《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计划生育证明》(申请人父母持有关证件到计生部门办理)

    二、积分资料(根据自身实际提供)

    (一)毕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称证或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历年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单位证明等(适用于务工者,以上材料由务工者根据实际尽量提供完备);

    (四)申请人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历年的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适用于投资兴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五)申请人就读的幼儿园或小学出具的就读证明;

    (六)申请人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表彰证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2

来源:东莞市教育局办公室 编辑:东坑广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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