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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法律援助在你身边 公平正义与您牵手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08-06-23 14:23

    何谓“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社会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经济困难或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的法律服务。

    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成立于1998年,是代表东莞市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协调及监督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行政机构,直接隶属于东莞市司法局。

    法律援助的形式

    1、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2、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3、民事诉讼代理;

    4、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案情简单、诉讼标的小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诉讼。

    法律援助的范围

    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提供指定辩护的;

    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应获得法律援助的。

    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1、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2、因配偶一方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请求离婚的;

    3、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4、请求工伤赔偿的;

    5、请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的;

    6、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其他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处理;

    2、具有足够的事实及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

    3、符合省人民政府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1、申请人持有抚恤、补助、优待金领取证、军人证、失业证的;

    2、申请人是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的。 其中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或享受民政部门社会救济的,无需要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农业户口的新莞人追讨工资和请求工伤赔偿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3、请求援助事项主要证据;

    4、市法律援助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案例1] 工伤索赔   法援维权

    事由:爆破致盲

    2001年6月的一个下午,在某石场从事采石爆破工作的老余像往常一 钻孔填放炸药、埋好雷管……准备引爆引信时,已经埋好的雷管突然爆炸,老余顿时倒在了血泊之中不省人事。由于爆炸强度太大,老余双目失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那时他才33岁。

    上诉:一波三折

    老余受伤住进医院后,石场老板为他支付了2.6余万元的医疗费用。但接下来的赔偿事宜让因伤失明的老余心有余悸。

    随着老余伤情的恢复,石场老板提供的治疗费用也随之减少。家中的顶梁柱倒下了,全家人的生活费没有了着落,自己的病伤仍需钱治疗,正值年轻力壮的他失去视力后下半辈子怎么活?厂方提出无理要求,要老余签订事故处理协议,承认在厂方一次性支付完6万元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万般无奈的他同意了。由于治疗费用宏大,6万元很快就没有了。再一次陷入困境的老余只得向法院起诉厂方。由于理由不充分、证据不充足,一审败诉。回忆当时的情景,老余告诉我们:“就觉得什么都完了,不知道该怎么走下去。”柳暗花明又一村。当从工友那里得知可以到市法律援助处寻求援助时,他欣喜若狂。

    2003年3月,在妻子的搀扶下,老余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来到了市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决定立即援助,迅速指派了律师代为提起上诉。

    2003年12月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重审,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在确凿证据的支持下,老余胜诉。

    一审重审判决后,石场老板又提起上诉。老余夫妇俩再一次想到了市法律援助处。为真正帮助老余维护合法权益,市法律援助处决定援助到底。

    结果:如愿以偿

    2005年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终审判决,认定原调解协议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内容显失公平,应予以撤消。判令石场老板支付老余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经历了四次诉讼、五年漫长等待的老余终于拿到了应有的赔偿,他感慨万千地说:“如果没有市法律援助处的帮助,我们真的不知道该怎么活下去了。”

    [案例2] 少女遇车祸   获赔救命钱

    花季少女横遭车殃

    2003年4月老冯和冯婶接到噩耗,女儿婷婷被大客车撞了。辗转几家医院治疗快半年,婷婷仍处于重度昏迷中。半年的治疗、医疗费用已近60万。事故由大客车与摩托车引起。大客车司机是雇请的,大客车登记车主是广州一运输公司,还有一个实际支配人;婷婷搭乘的摩托车是同学小文向表姐同学小科借的,都是未成人年,车是小科哥哥大乐的,借车时大乐似乎又不知道,这样竟牵扯出十几个人。

    法律鼎力相助

    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大客车司机与驾驶摩托车的小文负同等责任,乘客婷婷不负责任,婷婷也经鉴定为一级伤残。但大车方付了15万元,摩托车方付了6万元之后,均不肯再多付一分钱。由于没交钱,医院停药,老两口子不得不将仍等着再一次手术治疗的婷婷从医院接回家中。历经交警部门两次调解未果,老冯与冯婶绝望了。在得知情况后,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决定立即援助。

    律师倾力而为

    由于涉案当事人多,诉讼标的大,需要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也相当多,援助律师已经不记得花了多少个工作日加班加点才将全部材料准备好,立案时带去了鼓鼓四个档案袋。看到援助律师为自己的事情尽心尽责,备受煎熬的老两口多少有些安慰。为节省诉讼时间,援助律师经与主审法官沟通,决定撤销对大客车司机的诉讼请求(因其为职务行为,人又在外省,文书送达费时太长)。2004年6月,一审判赔75万多元。

    真情如雨,终于催开四月桃花

    双方皆未上诉,但被告方没有一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案件进入 令人窒息的执行阶段。面对老冯两口子无奈的眼神,援助律师再次倾力相助。2004年9月,老冯与摩托车方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承诺于2005年6月前付清全部赔偿款。2005年1月,老冯与大车方实际支配人达成和解协议,大车方押在交警部门的10万元保证金转到老冯帐上。2005年4月,由市人民法院委托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的大车方剩余的12.3万元赔偿款转到老冯帐上。有了这些救命钱,婷婷又住进了医院。前不久,老冯给援助律师打电话,深度CT显示婷婷脑积水减少,婷婷还恢复了经期等生理现象。

来源:东坑司法所 编辑:东坑广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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