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
根据《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8]51号)精神,从2008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住院部分仍按原办法筹集,而门诊部分则从2008年10月起至2009年6月,由个人、单位和市(镇)财政共担。其中,农医保参保人和职医保银卡参保人每人每月需缴5元。(2008年社保年度医保费负担及财政补贴标准详见表一)
从2009年7月起,医保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筹集。其中,住院部分缴费费率为2%,门诊部分缴费费率1%。(各类参保人的医保费负担及财政补贴比例详见表二。)
二、从2008年7月起,农医保参保人的住院及特定门诊最高报销限额由每年3.5万元提高到4万元;报销比例由原来70%提高到95%(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为100%);特定门诊的报销限额从每年1000-5000元提高到3000-45000元。从2008年10月1日起,农医保参保人和职医保“银卡”参保人缴纳了相应的门诊医疗保险费后,便可享受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即符合门诊医疗药品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费用报销60%,不设封顶线。
表一:
参保人类型 |
缴费类型 |
单位负担 |
个人负担 |
市镇(街)财政补贴 |
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的 |
住院 |
按缴费工资
2%缴纳 |
— |
— |
门诊 |
3元/人月 |
5元/人月 |
2元/人月 |
由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的 |
住院 |
— |
按缴费工资
2%缴纳 |
— |
门诊 |
— |
8元/人月 |
2元/人月 |
由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的 |
住院 |
— |
120元/人年 |
110元/人年 |
门诊 |
— |
45元/人年 |
45元/人年 |
注:1、门诊医疗保障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由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的参保人按年度内剩余月份(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
表二:
各部分缴费比例
参保人类别 |
住院部分 |
门诊部分 |
单位 |
个人 |
财政 |
单位 |
个人 |
财政 |
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的 |
2% |
— |
— |
0.3% |
0.5% |
0.2% |
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的 |
— |
2% |
— |
— |
0.8% |
0.2% |
由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的 |
— |
1% |
1% |
— |
0.5% |
0.5% |
注:1、该费率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医保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月工资为基数计算。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坑分局 200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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