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到指定社区卫生机构看门诊,可报销60%的基本医疗保障费用
■7月1日起,农医保住院费最高报销额提高到4万元/年,与职医保享受同等待遇
■意义解读
全国率先建立城乡一体的医保制度
此次医改突破了医疗保障城乡之间的缴费及待遇差别、管理与服务差别,具体表现为“四个率先”:
一是率先在全国地级市实施门诊医疗保障;
二是率先由地方政府财政对农民工进行补贴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
三是率先在全国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和职工缴费水平、待遇标准的统一,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全覆盖,并争取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中实现医疗保险全覆盖; 四是居民住院基本医疗费报销比例率先达95%以上,属全国最高。
5月8日下午,我镇召开动员大会,镇领导卢浩华、梁伟侬、苏庆中等出席会议。会议宣布7月1日起我市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铺开。届时我镇所有社会医保参保人将实现按相同的标准缴纳医保费和享受医保待遇;10月1日起,全镇参保人在普通门诊看病都有机会享受社保。
门诊 10月起需缴门诊医保费
2009年7月起,医保费将依照“多方筹资,财政补贴”的形式,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筹集。其中,住院部分缴费费率为2%,门诊部分缴费费率1%。(各类参保人的医保费负担及财政补贴比例详见表一。) 至2009年6月之前,住院部分仍按原办法筹集。而门诊部分则从今年10月起至2009年6月,由个人、单位和市(镇)财政共担。其中,农医保参保人和职医保银卡参保人每人每月需缴5元,由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的每人每月需缴8元。(2008社保年度医保费负担及财政补贴标准详见表二)
基本医疗保障费用可报销60%
10月1日起,农医保参保人和职医保“银卡”参保人缴纳了相应的门诊医疗保险费后,便可享受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即符合门诊医疗药品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障费用报销60%,不设封顶线。
参保人在哪些医疗机构可享受门诊报销?据悉,我镇将建立指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制度。计划按照属地原则,指定一家社保定点社区卫生机构,作为村(居)委会辖区内参保人的门诊就医点;属地没有定点社区卫生机构的,就指定相邻的社区卫生机构作为临时的门诊就医点。参保人在指定社区卫生机构的门诊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
参保人在门诊就医时,因病情需要按照逐级转诊原则转诊。转诊顺序是:先从指定社区卫生服务站转往本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要再转诊的,可由社区卫生中心转诊到镇定点医院门诊部、市属定点专科医院门诊部或市内定点三级医院门诊部。若病情急需,可直接从社区卫生服务站转到其他医疗机构。
参保人门诊就医时,符合定点就医和转诊原则及相关规定的医疗费可纳入报销范围,否则由参保人自付。
住院 最高报销额提高到4万元
此外,2008年7月起,农医保参保人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待遇也与职医保实现了统一,农医保参保人的住院及特定门诊最高报销限额由每年3.5万元提高到4万元;报销比例由原来70%提高到95%(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为100%),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达全国最高;特定门诊的报销限额从每年1000-5000元提高到3000-45000元。如患高血压的城乡居民,原来每年实际可报销600元,改革后可报销3000元;又如患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的城乡居民,原来每年实际可报销3000元,改革后可报销12000元。
参保 逐步推进社会保险全覆盖
今年,我镇计划推进医保扩面工作,全面完成市下达的扩面任务。照此计算,2008年,镇财政须对参保人补贴110多万元,比原来每年约增加50多万元。
卢浩华党委副镇长表示,此次医改是建设富强和谐新东坑的民心工程,是我镇解放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他强调,社区医疗是本次医保改革的基础,各有关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在10月前基本完成。
表一:
各部分缴费比例
参保人类别 |
住院部分 |
门诊部分 |
单位 |
个人 |
财政 |
单位 |
个人 |
财政 |
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的 |
2% |
— |
— |
0.3% |
0.5% |
0.2% |
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的 |
— |
2% |
— |
— |
0.8% |
0.2% |
由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的 |
— |
1% |
1% |
— |
0.5% |
0.5% |
注:1、该费率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医保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月工资为基数计算。
表二:
参保人类型 |
缴费类型 |
单位负担 |
个人负担 |
市镇(街)财政补贴 |
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的 |
住院 |
按缴费工资
2%缴纳 |
— |
— |
门诊 |
3元/人月 |
5元/人月 |
2元/人月 |
由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的 |
住院 |
— |
按缴费工资
2%缴纳 |
— |
门诊 |
— |
8元/人月 |
2元/人月 |
由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的 |
住院 |
— |
120元/人年 |
110元/人年 |
门诊 |
— |
45元/人年 |
45元/人年 |
注:1、门诊医疗保障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由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的参保人按年度内剩余月份(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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