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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坑镇户籍人口计划生育优待扶助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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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基本国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长,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生育待遇
(一)对象范围:在户籍地计生办已办理准生证,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2年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已婚育龄妇女。
(二)待遇标准
1、生育医疗待遇:剖腹产一次性计发3500元,经产道分娩一次性计发2000元;
2、其他生育待遇按东莞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领方式:申请人在生育后按社保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四)经费统筹:经费由市社保基金统筹解决。
第二条 免费技术服务
(一)对象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户籍为东坑镇的已婚育龄夫妻。
(二)免费项目:
1、查环查孕;
2、避孕药具;
3、放取宫内节育器;
4、输卵管结扎和输精管结扎术;
5、人工终止妊娠。
(三)免费方式:符合条件的户籍人口可按计生部门公告的时间参加村(社区)计生办组织的免费查环查孕,可到镇、村(社区)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发放点领取避孕药具。需落实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由本人向村计生办提出申请后,统一安排到指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施行。
(四)经费统筹:经费由镇财政负担,镇计生办每半年与村(社区)结算一次,返还标准:上环:300元/例;取环:200元/例;结扎:500元/例;补救措施一:600元/例;补救措施二:1500元/例。
第三条 节育奖励
(一)市财政负担
根据《东莞市计划生育节育奖管理办法》,2008年1月1日后生育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农村纯生二女夫妻一方落实结扎措施(含子宫、输卵管切除术)的东莞市户籍居民,从落实结扎措施当月起,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每人每月发放80元节育奖,于每年7月发放。
(二)镇财政负担
1、对象范围: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户籍为东坑镇的已婚育龄夫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在东莞市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一孩上环、二孩结扎”要求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人员。
2、奖励标准:
(1)生育后3个月内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奖励800元,超过3个月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奖励600元,另外农村纯二女户落实结扎措施,镇财政给予一次性夫妻每人各2000元的奖励金(只奖励户籍为东坑镇的)。
(2)生育第一个小孩后落实上环措施的,及时落实上环措施的一次性奖励500元,并非及时而落实了上环措施的一次性奖励200元。(及时是指顺产的育龄妇女产后三个月内,剖腹产的育龄妇女产后七个月内)
(3)在我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并落实节育措施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3、申领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已婚育龄人员在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三个月内,携带个人身份证及节育证明到所在村(社区)计生办申请。经村(社区)计生办确认后,一次性支付奖励金。
4、经费统筹:镇计生办每半年与村(社区)结算一次。
第四条 计生养老保险
根据《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属东莞市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夫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每人每月可以领取300元计生养老保险。(经费由市财政、镇财政、村(社区)三级按2:4:4的比例负担)
第五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
根据《东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管理办法》,只生育或只收养一个子女(含生育、收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所生育、收养的子女无同时存活过)现无存活子女或其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以上的东莞户籍的夫妻,并且女方要年满49周岁,若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每人每月可领取300元的补助金,计发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止,经费由市、镇财政按5:5比例负担。
第六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妇和农村纯二女结扎的夫妇在60周岁前可以到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享受每2年一次价值为250元的免费健康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同一种类型的奖励扶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能重复领取,对领取奖励金后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行为的,一经查实,由村计生办负责追回已享受的待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镇计生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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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坑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编辑:钟少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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