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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镇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早教)机构开托复课疫情防控验收审核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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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托育机构:
根据《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做好托育机构恢复收托服务疫情防控等工作的通知》(粤卫人口函〔2020〕11号)的要求,结合《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粤卫疾控函〔2020〕107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同意,现就我镇托育机构、早教中心开托复课疫情防控验收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审核机构
可提出验收审核申请的机构为: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早教中心。
二、验收审批工作要求
(一)成立验收工作组。由镇卫生健康局牵头,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组建托育(早教)机构开托复课验收工作组,负责辖区内托育(早教)机构开托复课现场验收及相关工作。
(二)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托育机构对照《东莞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开托准备工作验收表》(附件1,下称“托育机构验收表”),早教机构对照《东莞市婴幼儿早期教育中心复课验收检查表》(附件2,下称“早教机构验收表”),做好各项开托复课准备工作,填写《东莞市托育(早教)机构复托复课申请(承诺)表》(附件3),向镇托育(早教)机构开托复课验收工作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三)镇验收工作组组织验收。镇托育(早教)机构开托复课验收工作组收到机构提交的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组对托育(早教)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工作。
对未予通过验收的托育(早教)机构,出具整改告知书,直至机构整改到位复查通过后方可恢复托育早教服务。对未经检查验收擅自开展托育早教服务的,一经发现即纳入“黑名单”,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验收情况报备。镇托育(早教)机构开托复课验收工作组完成现场验收工作后,填写《东莞市托育(早教)机构开托复课准备工作验收汇总表》(详见附件5,下称“验收汇总表”),连同各托育、早教机构验收表,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备。
(五)可开托复课机构名单公布。镇托育(早教)机构开托复课验收工作组完成现场验收和报备后,在托育(早教)机构开托复课前3天由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向社会发布。
三、从严审核返托人员名单
各托育(早教)机构要按要求持续精准掌握全体员工、拟入托婴幼儿每日的健康状况,做好记录并建立健康台账,认真审核评估员工健康状况。托育(早教)机构应安排专门人员组织全体员工于开托复课前完成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并收集监测结果备查,开托当天现场填写《东莞市托育(早教)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卡》(附件3),并经本人签名确认;班主任应组织本班婴幼儿家长在入托当天或前一天填写《东莞市入托婴幼儿健康卡》(附件4)。员工和婴幼儿须全面启用粤康码,托育(早教)机构应认真比对员工和拟入托婴幼儿健康卡和开托复课前14天健康台账,并结合现场体温检测等情况,最终确定可开托复课员工和婴幼儿名单。按规定集中隔离的,应提供解除隔离证明。托育(早教)机构应于开托复课当天收齐并妥善保管员工和婴幼儿健康卡待查。
四、其他要求
托育(早教)机构经验收审核同意开托复课后,必须严格按照《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修订版)》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和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附件:
东坑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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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坑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 编辑:钟少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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