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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7-11-15 15:30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无

    四、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可到东莞市东坑镇政府综合服务中心卫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设置由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办事内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二)申请条件: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经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执业前必须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验收申请书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附表3)

    (三)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5)

    (四)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检书

    (五)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租用合同)

    (六)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七)资信证明(附表8)及资产评估资料(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八)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附表9)及任职文件复印件

    (九)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附表10)

    (十)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十一)医疗机构管理组织架构图、部门科室设置名录,各部门科室负责人名录及身份证、毕业证、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证件复印件

    (十二)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所有拟聘用医生、护士、药学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身份证、毕业证、有关资格证、执业证书等证件复印件,以及附设药房(药柜)的药品种类清单(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药柜的药品种类必须符合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试行)》的规定)

    (十三)医疗机构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十四)病房每床单元设备清单

    (十五)医疗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与东莞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签署的医疗废物处置协议

    (十六)由两人(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

    (十七)医疗机构设置批准时核准有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放射治疗专业、核医学专业或介入放射学专业)的应同时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要求的相关材料

    (十八)其他相关资料
 
    注:以上资料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且单位验证人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字、日期。

    1.设置人(单位)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同时申请办理执业(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执业(变更)注册手续。

    2.放射诊疗及其他特殊诊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审批。

    3.经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的医疗机构直接向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4.以上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均需验原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设置单位公章(个人设置的需设置人签名)。

    九、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点:东莞市东坑镇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十、咨询电话

    东坑镇卫生监督所:0769-83860166

    十一、投诉电话:0769-83888281

    十二、申办流程图

    十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十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五、备注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8.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六、申办对象

    1.个人

    2.公司(企业)

    3.机关团体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来源:东坑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编辑:钟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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