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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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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无
四、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可到东莞市东坑镇政府综合服务中心卫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设置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办事内容:医疗机构设置申请
(二)申请条件:
1.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经医师执业注册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在乡镇和村设置个体诊所的个人,其条件应当与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相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等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分类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选址方位图
(四)设置人(单位)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五)《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情况登记表》
(六)设置人(单位)相关资料:
1.个人申请:
(1)设置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查后归还)。
(2)设置人是医务人员的,需提交所在执业地点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五年内无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证明。
2.单位申请:设置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查后归还),设置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1.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注:以上资料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且单位验证人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字、日期。
1.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2.拟选址在各镇街(园区)设置的医疗机构(医院及其延伸设置的分支机构除外)向各镇街(园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申请。
3.港澳台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按有关法规规定另行办理。
4.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提交材料的此项不需提交)。
5.以上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均需验原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设置单位公章(个人设置的需设置人签名)。
九、事项有效期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
(一)诊所:6个月;
(二)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年;
十、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二、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点:东莞市东坑镇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十三、咨询电话
东坑镇卫生监督所:0769-83860166
十四、投诉电话:0769-83888281
十五、备注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六、申办对象
1.个人
2.公司(企业)
3.机关团体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十七、申办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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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坑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编辑:钟少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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