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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调整东莞市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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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保障分局: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度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54号)有关规定,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调整东莞市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调整对象
从2014年1月1日起,对2013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和2014年1-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进行伤残津贴调整。
二、调整比例和调整办法
调整比例按照2013年月人均伤残津贴的10%左右确定。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倾斜特定人群。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按照97元定额计发。
2.定比调整。2013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4年1-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对2014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80元,全年96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年度调整基数。
2.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继续按原倾斜调整额标准(即原高级职称专项津贴)单列发放,不列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2014年新增的具有高级职称的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也按此执行。
3.军转干部伤残津贴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计发。
在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三、资金来源
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四、其它事项
2013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其伤残津贴在2013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本通知下发后,根据上述调整方案核发伤残津贴待遇或需补发伤残津贴待遇差额的,由市局医疗工伤待遇科具体执行实施。执行中如遇有问题的,请与市局医疗工伤待遇科或工伤保险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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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坑社保分局 编辑:李晓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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