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规定,从2011年7月1日(含本日)起,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增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非火葬人员仅发放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标准按东莞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抚恤金标准按东莞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
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在职死亡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这一政策变更,东坑社保分局按照局长的指示认真落实,把通知送达到全镇16个村(社区)。各村(社区)纷纷表示这是一个利民的好政策。一直以来,参保期间死亡只能够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并没有丧葬费和抚恤金,导致部分死者家属认为参加养老保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而《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实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一方面提高了参保人的参保待遇和参保积极性,另一方面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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