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运动疗法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及省有关文件精神,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医疗康复项目(见附件)纳入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特定门诊支付范围,按《东莞市社会保险诊疗项目范围(2011年版)》中“非保健性康复、理疗项目”管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二、医疗康复实行定点管理。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具有康复服务资质的康复机构确诊并接受医疗康复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规定支付相应费用。暂定东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东莞市(虎门)工伤康复中心、东莞市(桥头)工伤康复中心等3家康复机构为东莞市社会保险指定康复机构。
三、参保人住院接受康复服务,相关的康复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有关规定支付;参保人门诊接受康复服务的,按照二类特定门诊管理并支付费用,费用限额标准不超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最长支付时限所需费用。2011年7月前参保人相关费用不予补报。
四、已纳入社会救济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医疗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
五、纳入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其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等参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本市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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