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为落实《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连续参保满3年以上参保人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人年提高到20万元/人年,提高部分(超过15万元、不足或等于20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10-15万元费用段基础上降低10%。
二、取消部分一类特定门诊社区就诊费用限额
取消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的一类特定门诊病种(慢性化脓性骨髓炎、高危性心律失常、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外)的申报手续,不再设病种费用限额,按社区普通门诊就诊管理办法和标准享受待遇。2011年7月1日前已批复的一类特定门诊,本年度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扩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原有支付门诊、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以下费用:
(一)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及体检费用。
(三)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医疗用品的费用。
四、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出生7个月内完成参保手续并补缴相关费用(指本金)的,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和特定门诊费用给予补报销。
五、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坑分局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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