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调整社会养老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东府〔2010〕16号)文件精神,通告如下:
一、从2010年3月1月起,将东莞市社会养老保险(含村、社区)的单位费率上调1个百分点(即由现行费率8%调整为9%)。
二、从2010年3月1日起,地方养老保险费停止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2010年2月28日前征收的地方养老保险费仍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从2010年3月1日起征收的地方养老保险费划入地方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坑分局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