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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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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 〔2015〕20号)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决定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10元/月(折算为8.68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 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4元/小时。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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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编辑:钟少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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