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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育保险的待遇项目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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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待遇项目及标准
1、生育医疗费用。女参保人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2、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参保人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生育津贴。按照参保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待遇标准:
1、参保人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按规定程序就医的,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00%,不设起付线及封顶线。
2、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参保人先垫付,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规定时间内持所需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其待遇标准按照市内同级医院结算标准或标准的70%--50%,不足标准的据实支付,超出标准的部分不予支付。市内同级医院结算标准社保部门将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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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坑融媒体中心 编辑:李晓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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