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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建局:老旧小区急修拟可免“2/3业主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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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逾四年的《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8月到期。5月7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该局发布了《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三方面的变化,即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建商品房维修资金由开发商先代缴,维修资金使用8万元(含)以上需实行审价,以及15年楼龄房屋出现紧急情况使用维修资金免去“2/3业主同意”。
变化一
维修资金由开发商先代缴
《征求意见稿》对维修资金交存手续进行了修改。按照《管理办法》,对新销售的商品房,购房者应按照购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存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交存金额等到专户管理银行营业网点交存维修资金。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为买受人代交首期维修资金,并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管理银行:以预售方式销售的,在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按照预售房屋报建面积代交首期维修资金;以现楼方式销售的,在申请核发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前,按照房屋的实测面积代交首期维修资金。
换而言之,开发商在办理预售证手续时,预先为购房者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建商品房交易时,由开发商向购房者收纳代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一做法,更利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变化二
费用预算8万元(含)以上需审价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费用有了新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提出,使用方案中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费用预算总额在8万元以上(含8万元)的,应当实行审价。但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及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不审价的除外。
应当实行审价的,组织实施单位在提出使用方案前应当向审价单位提供实施方案、预算书等相关材料,由审价单位出具预算审价报告。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预算审价报告及时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告7日以上。此外,组织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审价条件的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审价,也可以参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审价企业信息选聘。
该负责人解释,之所以制定8万元审价标准,主要根据当下维修资金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进行的评估,同时也参考了其他城市的标准。
变化三
15年以上楼龄小区急修更快捷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新增一项内容:将“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列入紧急使用维修资金范畴。该负责人介绍,出现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的老旧小区,如果需要动用维修资金,可以省略“需2/3业主同意”这一环节。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又无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发生上述需紧急维修情况的,可以由住宅小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已交存维修资金的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由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或由相关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分摊。按应急维修程序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待安全隐患处置妥当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示。
该负责人说,随着小区楼龄的增加,住户也相应减少,征集2/3业主的意见难度大,新增该款项内容主要针对15年楼龄以上的老旧小区,可使维修资金能真正地用在实处。
■背景
缘何修订《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相关负责人透露,《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于2014年8月31日颁布实施至今已逾四年,将于2019年8月到期。随着维修资金缴存规模的快速增长、使用范围和数量的逐步增加,为了更好地管理全市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针对维修资金管理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市住建局研究拟订了《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温馨提示
市民如有意见建议,可于2019年5月15日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市住建局反馈。反馈方式如下:
信函地址:南城袁屋边涡岭科技路蓝天大厦市住宅维修资金中心,邮政编码:523070;
联系电话:26987679;
电子邮箱:dgwxzj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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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时间网 编辑:钟少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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