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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超龄”未参保人员不能一次性补缴社保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8-10-29 10:14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进入倒计时。根据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11月1日起,确定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仅剩3天时间,还未缴费的市民得抓紧了。

    “超龄”人员不再适用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要求,要领取退休养老金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目前男是60岁,女是55岁;二是缴费年限,累计缴纳年限达到15年。”不少市民,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希望在退休时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求达到15年的缴费年限领取养老金。这一做法今后行不通了。

    2008年以来,我省通过出台多项一次性缴费政策,将一大批因各种原因未参保群体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较好地解决了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比如经审核属于知青的,根据旧政策,一次性缴费年限原则上按知青下乡年限由本人自愿确定。如果符合“未办理回城现为农村户籍的;回城后未就业参保的;处于失业状态的;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4个情况之一的,还可按同一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至满15年,不受下乡年限限制。

    此次《通知》对我省2008年以来出台的一些一次性缴费政策进行规范和调整,原有的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文件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这意味着,即使属于“早期下海”“早期下乡知青”等情况,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未有参保的,不适用上述政策,不能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保。《通知》将于11月1日实施,对于临近退休年龄但仍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若符合上文提到的一次性缴费政策的,应尽快及时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

    2016年,省人社厅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全面放开了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城乡户籍条件,一定程度放开了灵活就业人员异地参保条件,并允许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进行一次性缴费。但是,随着《通知》的印发,这个一次性补缴渠道也彻底关闭了。

    《通知》明确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

    因此,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早期下海”“早期下乡知青”等其他一次性缴费政策规定的)来说,如果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费满15年,仍需每月按时继续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才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相关链接

    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

    不再适用“超龄”未参保人员

    1.《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

    2.《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

    3.《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

    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

    5.《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

    6.《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宗发〔2012〕45号);

    7.《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4号文);

    8.《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
来源:东莞时间网 编辑:李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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