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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再添两部实体法!12月起未报送出租屋信息最高罚500元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8-10-17 10:29
    “今年是我市地方性法规的丰收之年,截至目前为止,今年我市共出台了3部地方性法规!”昨日上午,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新闻发言人朱斌华介绍,《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以下简称《生态条例》)《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出租屋条例》),将分别于2019年1月1日和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首部实体法《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后,东莞出台的第二、第三部实体法。

    据介绍,《生态条例》《出租屋条例》均于2018年9月30日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此次省人大常委会一次性通过同一个市的两部实体法规,这在我省17个新获立法权的市尚属首次。

    如何确保两部法规落地实施?10月16日上午,作为两部法规施行的主要落实单位之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分别在新闻发布会上表态。市环保局副局长吴对林表示,《生态条例》出台后,该局将全力配合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工作安排,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让广大市民群众知晓《生态条例》内容,营造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此外,市环保局将通过完善配套制度,全面开展培训,制定自由裁量标准,加大执法力度等多种措施保证《生态条例》有效实施。其中,该局将结合本地实际,在《生态条例》的基础上组织起草具体条款的实施细则。

    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副支队长赵寅也表示,《出租屋条例》出台后,市公安局将广泛宣传,利用新闻媒体拓展宣传广度、运用宣传阵地确保宣传深度、开展精准宣讲保障宣传精度、融合“二标四实”维持宣传热度等方式,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通过强化学习培训、强化警示教育、强化实地巡查、强化管理执法等多措并举,确保《出租屋条例》准确有效实施。

    / 焦点关注 /

    生态条例

    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吸纳了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新精神。同时强调政府职责,主要规范政府的行为。

    《条例》以一个专章、分了两节对如何促进生态文明作了规范。其中,产业导向和产业引退的内容凸显了本地特色。

    《条例》第十二条的产业导向条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引导生态产业的发展,加强立法在产业引导顶层设计与推动方面的功能。

    该条款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不同片区的功能定位、生态状况和发展优势,重点发展绿色经济、数字经济、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物流、都市农业、生态旅游、节能环保等产业。

    《条例》第十三条的产业引退条款,旨在通过产业引退政策倒逼我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通过引导“两高一低”企业有序引退,为发展“低碳、绿色、生态”的新型环保产业腾出空间,从而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根据该条款,市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组织产业引导退出工作的开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容量,制定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企业的引导退出行业清单,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行政机关及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条例》明确,以下九类情形应当负行政法律责任。

    一是未按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进行管理的;二是发现跨镇(街道、园区)河涌交界断面、重要河涌断面水质异常未处理的;三是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对黑臭水体进行整治,导致水质污染或者水环境功能退化的;四是未按规定做好城乡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五是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的;六是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七是未按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的;八是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的;九是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根据《条例》,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述情况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全媒体记者 潘少婷 伍江 尹金钟)

    出租屋条例

    签订出租合同需报送信息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和资源,共同解决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问题。

    《条例》填补了我市地方立法空白,完善了出租屋管理制度体系。《条例》对不同主体提出要求,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等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出租屋禁止实施的行为。同时,提出实行出租屋信息管理制度和治安安全责任书制度。

    未报送出租屋信息最高罚500元

    《条例》明确,我市将实行出租屋信息管理制度。屋主出租房屋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出租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相关个人信息,以及出租屋地址、出租房间号、出租用途和租期。相关信息可按规定由出租人、管理人或中介服务机构报送。

    出租屋信息应当自签订出租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未签订合同或有变更出租等情形,视具体情形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是境外人员或者已被公安机关通知为重点人员的,应当在其入住后立即登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信息,并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

    在《条例》颁布前已出租的房屋信息,应当在《条例》颁布施行后30日内报送。未按规定报送出租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登记外国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为信息报送提供便利,简化办事程序,在出租屋集中地区、办事窗口、网站公布报送出租屋信息的流程、途径、材料目录。同时,建立完善以下出租屋信息报送途径: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警务室;微信或者短信、电话、传真等;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自助申报系统等网络系统。其中,微信报送是结合东莞实际,在省规定报送途径基础上新增的报送方式。

    出租人需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

    《条例》规定,出租人应当在首次签订出租合同或者首个承租人入住出租屋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自助申报系统等网络系统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

    在《条例》颁布前已出租房屋的,应当在《条例》颁布施行后30日内签订。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可以与信息报送同时进行。

    另外,未按规定签订出租屋治安安全责任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签;拒不补签的,处200元罚款。

    强化“三小”场所管理

    《条例》还对“小作坊”“小档口”“小娱乐场所”等消防安全隐患大的“三小”场所管理进行规范。

    《条例》规定,小档口是指经营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业场所;小作坊是指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平方米的加工、生产场所;小娱乐场所是指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娱乐服务场所等。

    对此,《条例》强调,要使管理于法有据,今后对“三小”场所的管理将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东坑融媒体中心 编辑:李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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