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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公积金缴存办法有8大变化 业务办理实现“零复印件”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8-09-21 10:23
    从今年9月1日开始,东莞实施新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从缴存职工范围到缴存比例都做出了更新以及明确规定。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政策解读,与旧的政策相比,有8大政策变化。

    新公积金缴存办法8大变化

    一、业务办理实现“零复印件”。申请办理缴存业务时所需资料中的复印件全部取消。

    二、首倡“单位专办员”工作机制。单位应授权一名以上职工作为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员,负责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业务经办员必须与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登记的单位经办员一致,包括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需一致,才能办理单位的相关业务。

    三、首次明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检查措施。对单位可采取的检查措施包括: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首次明确每个单位只能有一个缴存比例,且缴存比例应为1%的整倍数。

    五、首次规定可采取的补缴方式。除一次性补缴外,符合条件可采取降低缴存比例补缴、分期补缴、延期补缴等方式。

    六、放宽补缴限制。单位可自主为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补缴,只要当月的汇缴和补缴金额之和不超出规定月缴存额的上下限范围即可。

    七、对降低缴存比例作出调整。降低缴存比例特指符合条件的单位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缴存比例在规定的正常范围(5%-12%)内的,单位可自行调整(上调或降低)。

    八、缴存基数一年一调限定对象由单位改为职工。单位可一次性为全体职工调整缴存基数,也可为个别职工调整,职工每单位每年可调整一次。

    解读

    保存劳动关系已离岗 不在缴存范围

    缴存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是指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法定期限内,没有法定期限的六个月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的按《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粤人社规〔2017〕2号)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只能调整一次

    缴存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由公积金中心适时调整并公布。”第四款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在同一个单位每年只能调整一次,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调整至规定范围内。单位可在全年任意一个月份调整基数,但因调整基数计划原因造成职工当年少缴的,应同时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明确公积金中心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并适时公布。

    困难单位缓缴审批时间不超10个工作日

    缴存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续亏损两年导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来源:东莞时间网 编辑:李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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