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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拟规定城管执法人员不能因对方申辩加重处罚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7-11-07 11:17
    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如有不满14周岁的违法者,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不予行政处罚。目前,《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则》明确提出,违法者在整改期限内,城管部门不得以仍有原违法行为为由而加重处罚,也不得因对方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报复举报人从重处罚

    《规则》还明确了几种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除违建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违法行为之外,其他违法行为终结后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而以下几种情形,则会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违法行为恶劣、违法情况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危害环境卫生保护,可能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经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经多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伪造证据,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阻挠、抗拒、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涉案场所面积、体积、重量或货值金额较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听取处罚对象的申辩

    根据《规则》,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当对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并附相关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同时,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李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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