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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通过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进入义务教育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6-11-09 10:41
    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修正案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如何界定

    如何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两者的区别在于,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能否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终止时能否分配办学结余。

    对于现有的民办学校,修改决定规定学校终止时,出资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这对现有的民办教育格局产生什么影响?听听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怎么解答。

    你有什么看法,也欢迎正文末留言~

    问:这次我们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有一条大家都很关注,就是在民办教育法修正案中禁止举办营利性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这一条规定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现有的这些民办学校特别是有营利性质的民办学校之后会怎样处理?

    教育部副部长

    朱之文

    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

    需要说明的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

    问:我们注意到这次修法做了重大的制度调整,我们也看到这两天有很多微信圈里家长担忧,怕这些营利性的民办小学或者初中这部法通过以后就没有了,他们表示很担心。还有人提出这部法通过以后不是促进法,而是“促退法”,对于这样的问题您怎么看?

    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

    这是两个问题,我先回答你修改后的法对民办教育促进体现在哪几个方面。这次修法对民办教育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从法律上破解了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学校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支持措施难以落实等等这些瓶颈问题。这就扩展了民办教育发展的空间,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形式,也有利于政府加大扶持的力度,来落实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促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这两类民办学校各安其位、健康发展,这是第一个方面。

    第二,充分考虑到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特点和现实。对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包括在学校终止的时候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明确了举办者依据学校的章程,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权利等等,这有利于建立稳定发展的一个制度环境。

    第三,进一步完善了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健全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制度,规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土地、收费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规定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税收、土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政策,明确了鼓励的方向。

    第四,进一步强调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的合法权益,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这就为民办学校教师发展和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五,在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监管措施,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有利于推动建立依法办学、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发展环境。我想促进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上五个方面。
接着回答第二个问题,我想澄清一个事实。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
  
    所以,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会被强制退出的问题,只有个别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他如果想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时候,会受到这个条款的限制。

    焦点关注

    1、如何理解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均为非营利性办学。义务教育体现国家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这种性质决定了义务教育阶段不能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允许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2、如何保证现有举办者的权益?
  
    修改决定充分考虑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一是确认了举办者在学校终止时对学校剩余财产享有的权益,出资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二是为地方制定保障举办者权益的具体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依据法律,因地制宜制定补偿或者奖励的具体办法。三是为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其他权益做了专门规定,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
 
    3、为什么不设分类管理登记过渡期?

    修改决定不设置统一的过渡期,有利于各地依据法律,从实际出发解决相关问题,一校一策、稳妥处理。修改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不是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在此时间之前就进行选择,而是要为各地制定具体办法留出较为充分的时间,保证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4、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享受哪些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对于所有民办学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收费等措施予以扶持,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修改决定进一步体现了非营利性导向,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明确其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和用地政策,还可以享受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5、现有民办学校如何重新办理分类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依照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专家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期待引领民办教育新发展作者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室副主任李文章

    近日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同过去几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提议一样,本次修正案草案相关内容受到社会强烈关注,引起全国人大代表、民办学校举办者、民办教育研究专家学者等诸多人士广泛热议。

    其中,有小部分人对修正案草案表现出十分担忧的态度,更有甚者认为此次修法是开历史倒车。笔者认为,较之过去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本次修正案草案具有实质上的突破与创新,呈现出三大亮点。

    一、直击客观现实:创造营利民办学校办学合法空间

    在新《教育法》实施之前,很长一段时期我国相关教育法律是严格禁止民办学校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即便是2003年及2004年先后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给予举办者“合理回报”的制度安排,这一所得是属于奖励性质的,而非资本利润。

    从法律角度上看,迄今为止国家仍是不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存在。但众所皆知的事实是,我国民办学校基本特征是投资办学,寻求利润是资本本性使然。法律禁止学校营利与社会资本谋利本性之间的矛盾,从某种程度上诱致了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尤其是财务管理中诸多违法违规乱象。显然,这不利于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而本次修正案,第一次承认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意义价值,从法律上保障营利性办学合法空间,这是对过去民办学校只能非营利性办学传统思维的一次全新突破。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必再“尤抱琵琶半遮面”,隐藏资本意图及行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营利性制度的供给,为社会资本合理牟利提供了坚实的合法性。

    二、强化分类治理:助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平发展

    正如要求公平对待公办与民办学校一样,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同样是公平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本身并无优劣、贵贱、高低之分,两类学校都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组成部分,分别给予相应支持是政府公共教育管理的应有职责。

    本次民促法修正案,第一次明晰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边界,为解决民办学校支持优惠政策难以执行的困境提供了突破口。由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办学目的、运作模式、治理机制等方面存在很大区别,这必然要求政府政策支持和管理方式体现差异化。

    政府作为公共资源调节者和分配者,优先鼓励支持非营利性学校发展,不仅符合其组织机构的公共性品格,也符合当前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文化观念。但优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代表歧视和反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两类民办学校只是存在政策支持方式方法的差异。如,对于捐资办学的民办学校,理应享有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免税政策待遇;相反,投资办学的民办学校,政府应给予更大的市场自主权。进行分类治理,差异化扶持,其目的恰恰是助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平发展。

    三、凸显公益导向:恪守义务教育发展的公共品格

    公益性是现代教育的基本属性、发展原则。促进社会公平、彰显公共性,是学校发展的应有价值和功能。民促法修正案草案“禁止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如部分人所谈的“是对社会资金办学重新增加的限制和约束”,实际上,这是对过去禁止举办营利性学校政策的部分延续和保留,不存在所谓“法律倒退”的事实依据。

    国家之所以有选择地放开其他教育阶段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由义务教育公益性的特殊性决定的。在所有教育阶段,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程度最强。义务教育是一个人成为社会良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个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奠基性工程,具有强制性、普惠性、免费性、开放性等特征。为保障义务教育公益性的最优化,现代国家普遍将义务教育纳入政府基本公共均等服务范畴,其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政府举办的公办学校。禁止义务教育阶段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也是世界其他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一贯政策经验。

    一如过去、现在、未来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其本身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的突破与创新,深刻总结和吸取了近十几年来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的宝贵经验,为民办教育更好地改革发展提供了新的蓝图、框架、路径,对规范、促进、扶持民办学校转型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当然,要使法律转换成理想的现实目标,操作过程需要慎思慎行,大量的配套政策及制度细则需要制定完善,如存量民办学校的产权分割与处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相关支持系统,等等。这不仅有赖中央层面的决策支持和顶层设计,更需要地方各级政府的执行智慧和细致落实。

    可以预见,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的最后通过,必然会给民办学校发展带来短期阵痛,但从长远来看,民办学校将迎来新的发展空间、新的发展形态、新的发展前景,在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中充分彰显自己的地位和作用。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李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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