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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行政案件"一把手"须出庭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6-11-01 10:20
    《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行政“一把手”要出庭应诉;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要问责……31日,广东省政府网发布《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12月1日起,广东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都要遵循《规定》,以此提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案件“一把手”必须出庭

    “民”告“官”时,政府部门“一把手”要积极应诉。《规定》要求,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是该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组织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责任。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其他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当然,“一把手”也可以带助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同时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是,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外聘的法律顾问出庭。

    《规定》要求,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

    行政机关要依法及时履行判决

    行政机关面对起诉要淡定。《规定》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被诉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行政机关也要从容面对判决结果。《规定》要求,被诉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应当根据裁判结果作出相应处理: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生效的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的,依法及时履行;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回复人民法院。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总结败诉原因,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插手法院案件审理要予以问责

    行政机关手不能伸得太长,轻要问责,重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指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
来源:金羊网 编辑:李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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