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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企业跨区域投资地方财政实行分享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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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官网昨日公布《东莞市促进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试行办法》(下简称《办法》),明确孵化器成长企业跨镇街(园区)投资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企业总部与生产经营基地跨镇街(园区)分设的重大产业项目,在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等方面实行分享制度。松山湖园区的总部企业在实施利益分享后,仍然与园区内其他企业一样,同等享受各类鼓励科技创新、员工子女入学、人才住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公共服务。
据了解,该《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引导各镇街(园区)突破行政区域界线,统筹产业项目布局,实现各区域优势互补、共赢互利。纳入实施范围的区域合作发展项目主要包括孵化器成长企业跨区域投资的产业项目,以及总部设在松山湖(生态园)、生产经营基地设在其他镇街(园区)的项目。
孵化器成长企业跨区域投资的产业项目指孵化器企业毕业或成长后,因其所在镇街(园区)未能提供合适的后续发展用地(或办公用房),而需要到其他镇街(园区)新上的投资项目。新上的投资项目须为制造业项目或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且上年度在东莞市缴纳的主体税收不少于500万元。
总部设在松山湖(生态园)、生产经营基地设在其他镇街(园区)的项目,主要是指在松山湖(生态园)设立企业核心营运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并在其他镇街(园区)设立不少于1家生产经营基地的项目。
根据该《办法》,对于孵化器成长企业跨区域投资的产业项目来说,新上投资项目达到规定条件并经确定后3年内,在转入地缴纳主体税收形成的镇街(园区)财政收入部分,原则上由转出地与转入地政府按50%:50%比例分享。
对于总部设在松山湖(生态园)、生产经营基地设在其他镇街(园区)的项目,若总部与生产经营基地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则在项目达到规定条件并经确定后5年内,松山湖(生态园)总部企业缴纳主体税收形成的松山湖园区财政收入部分,由松山湖(生态园)与企业生产经营基地所在镇街(园区)按50%:50%比例分享。
市财政根据分享比例将财政收入返还镇街
据介绍,市税务部门于每年1月份,根据经确定的项目企业名单,提供项目上一年税收明细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类型及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分享比例,计算项目企业所涉镇街(园区)分享的财政收入数额,并通过地方财政收入分成结算方式,将相关财政收入返还给镇街(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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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李晓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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