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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广东省实施“新打假条例”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2-10-25 12:10
      近日,记者获悉,从今年11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新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当前,东坑镇的“三打两建”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新条例的实施将助东坑镇更好深入推进“三打两建”工作,切实让百姓受惠。

      新条例规定,消费者若买到假货,可以先向商家索赔,商家不得拒绝。同时,厂家老板或者商家老板若制假售假被吊销许可证,将在5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销售者承担首负责任

      据相关人员介绍,销售是假冒伪劣商品上市的必经环节,把好销售关,有利于抑制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流通。此次修订中与市民关系最密切的就是突出了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条例明确了销售者先行赔偿的责任,规定了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

      销售者的首负责任极大地保护、强化了消费者的维权力度,但同时也对消费者的维权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可能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地方,消费者必须要记得索要票据,发票、销售小票等等,这样在维权时才能证明销售关系的存在,证明自己是受害者。

      商家不赔 消费者可起诉

      新条例出台后,商家不执行该怎么办?销售者首付责任制度的确立,意味着如果销售者不先行赔付消费者的损失,消费者可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依据新条例第65条的规定直接予以判决。另外,根据新条例,职能部门应当做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严格执法举报投诉案件办理制度、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等措施。

      此外,消费者如果要证明自己是受害者,需要有证据,能对其负有产品质量责任的上手的供货者、生产者实施有效的追偿,是销售者首付责任制度落实的基础。

      吊销许可证的5年内禁入原行业

      新条例第59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新条例的处罚力度比原来的经济处罚力度要大,为从源头上治理制假售假奠定了基础。

      同时,新条例以黑名单制度为核心,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制度、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开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生产者、销售者的违法行为记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将要被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依法实施准入限制。
来源:《东坑》报 编辑:钟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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