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实行不同用户分别计征方式,每户居民每月可优惠1.45元
本月东莞就开始实施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居民按用水量折算并随水费征收。居民用户(含暂住人员)为每立方米水收0.55元垃圾处理费,小区内用户每立方米水收0.17元的垃圾处理费。
但是住宅小区临街用户怎么收取垃圾处理费?对办公、各类商住混合型的用户又该怎么收取?围院式管理区域及社区(村)用户如何计收?对此次实施的新政,市民有什么看法?
按不同用户分别计征
生活垃圾处理费在新标准内实行不同用户分别计征方式,居民用户(含暂住人员)按每户每月(下同)0.55元/立方米,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住户按0.17元/立方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按垃圾计收的用户)的收费标准,由现行9元/桶调整为15元/桶;而商店的收费则按不同经营范围、不同营业面积调整到28-115元不等,部分商铺按规定仍然按垃圾量计收;另外新政策对一些特殊情况也作了相应的说明。
对已实行抄表到户的住宅区,由供水企业按规定标准直接向业主、住户、商户(含临街商铺)征收;对未抄表到户(即抄总表)的住宅区,考虑水损因素,由供水企业按上述收费标准和住宅小区总用水量的85%,向物业管理企业征收垃圾处理费,再由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标准向业主、住户、商户(含临街商铺)等收取。
每户居民可优惠1.45元/月
许多群众都认为用水多不等于制造垃圾多,这样收费不公平,但经了解发现其实按用水量折算计收,实际上也是按垃圾产生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只是这个“量”是以用水量形式体现出来。
据了解,自2003年9月1日起,东莞市开始征收清洁卫生与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每月每户征收1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1元。按照新规定计收方式,居民(含暂住人员)按每户每月平均用水量(21立方米)折算,每户居民的垃圾处理费按平均量计算为11.55元/月,比原来少了1.45元/月。
对于这个数据,多数群众还是持赞成态度,“这样的收费方法比以前好,不用分开收而且又比原来少钱。”塔岗村李大叔认为,“这样收取也可以收到外地暂住人的垃圾处理费,以前他们都是不用交的,村里都不知道补贴了多少钱了。现在这样征收就变得更加公平了,大家都会制造垃圾,他们也应该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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