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一)三小场所: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
(二)出租屋:仅供租住的独立房屋。
二、适用范围
(一)小商铺: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商铺。
(二)小作坊:高度不超过20米、层数不超过6层且单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可燃材料(丙类)加工场所。
(三)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具有娱乐游艺功能的西餐厅、酒吧、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
(四)出租屋:高度不超过24米、层数不超过7层且单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出租房屋。
三、整治标准
(一)小商铺
小商铺原则不得设置住宿区域,确需设置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住宿区域应采用楼板、砖墙(砌至梁板底部)和防烟性能较好的门与经营区域分隔;
2. 住宿区域的门口应设独立式火灾报警器;
3. 住宿区域应设尺寸不小于0.5米×0.8米的逃生、救援出口;
4. 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
(二)小作坊
1. 应设置两个疏散楼梯间,确有困难仅能设置一个疏散楼梯间的,应在明显且便于疏散的位置安装有效逃生设施,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通向屋面并保持畅通;
2. 应设置简易喷淋和消防卷盘;
3. 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
4. 小作坊内不应住人,确需住人的,必须用楼板、砖墙(砌至梁板底部)和防火门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住宿区域必须有独立的疏散楼梯间或其他有效的逃生设施,并应在住宿区域与生产、储存区域的连通口处及公共走道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设有防盗网的,防盗网应开设不小于0.5米×0.8米的逃生、救援出口。
(三)小娱乐场所
按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四)出租屋
1. 应设置两个疏散楼梯间,确有困难仅能设置一个疏散楼梯间的,应在明显且便于疏散的位置安装有效的逃生设施;
2. 出租屋的房间隔墙必须采用不燃烧体分隔到楼板底部;
3. 疏散楼梯间内严禁搭建有人留宿的值班室;
4. 四层及四层以上出租屋的疏散楼梯间应通向屋面并保持畅通,每层应设置消防卷盘,公共走道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
5. 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
6. 严禁在公共走道、楼梯间和安全出口处使用明火;
7. 设有防盗网的,每一单元(独立空间)应独立设置不小于0.5米×0.8米的逃生、救援出口。
四、本标准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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