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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坑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办法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09-04-06 11:25

    为确保家电下乡工作有序进行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广东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办法》和《东莞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办法》(东财[2009]87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自愿申报、据实拨补的原则。

    一、补贴的品种、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品种。农户购买家电补贴品种为彩电、冰箱(冰柜)、手机和洗衣机,具体品牌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招标确定。补贴产品最高限价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

    (二)补贴对象。具有东坑镇农业户籍的农户,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于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均可享受财政补贴。每户每类补贴产品申请补贴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三)补贴标准。财政部门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即所得补贴金额=购买纳入补贴商品的总金额×13%)。
  
    二、补贴资金的申报流程和兑付

    (一)购买人应当在购买补贴类产品之日起7日后,持有关材料到镇财政分局申报补贴资金。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及复印件;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及复印件,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三)镇财政分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包括:

    1.销售网点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补贴产品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产品;

    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一致;

    4.发票价格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一致;

    6. 购买人所在的农户为第一次购买该类家电产品;

    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四)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同时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并打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式二份,由申请人和受理人签字(盖章)后,申请人、镇财政分局各存一份,并将相关申报资料复印件装订成册留作备查,原件退回购买人。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五)镇财政分局负责将申报资料与销售和购买两个渠道的信息进行对比核实。5个工作日内,通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并通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做补贴核查、补贴发放确认等相关操作。

    三、退货审核

    (一)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征得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镇财政分局办理审核手续。

    (二)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需同时在管理系统录入退货信息。

    (三)已发放补贴的,由申请人将补贴资金缴入镇财政分局指定账户后,凭银行进账单到镇财政分局办理退货手续。受理人在确认申请人已退回补贴资金后,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加盖公章,并在管理系统录入退货信息。

    (四)购买人凭家电下乡审核机构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四、措施和要求

    (一)财政补贴家电下乡政策,有利于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积极性,是改善民生、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镇财政分局要加强与镇经贸办协调和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家电下乡,方便农户选购和申报补贴,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二)补贴资金审核部门应做好申请资料的归档工作。

    (三)补贴资金审核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购买人手中。

    (四)在家电补贴兑付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五不准”,即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镇财政分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上述行为,应立即停止拨付并追回补贴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鼓励广大农民购买家电时尽可能在本镇销售网点购买。我镇的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暂时有如下几家:

    1.东莞市东坑讯联电讯器材经营部;

    2.东莞市嘉祥通讯有限公司东坑第一营业部(东坑1号);

    3.东莞市嘉祥通讯有限公司东坑第二营业部(东坑6号);

    4.东莞市嘉祥通讯有限公司东坑第三营业部(东坑8号);

    5.东莞市东坑镇大兴家电商场。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镇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13年1月31日。

来源:《东坑》周报 编辑:东坑广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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