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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事件案例分析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7-03-16 09:30
    11月9日,黑龙江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事件,学校保安夏某打了14岁学生刘某之后,刘某又找来外校学生将夏某打了。

    据刘某母亲讲,当晚,她得知儿子惹事后,便把刘某抓了回来。刘某跟母亲说,当时他的同学被班主任老师留下,他去给那同学送东西时,无缘无故被在场的学校保安夏某踢了一脚。他骂了夏某,夏将其拽进洗手间殴打,并把他往墙上撞。刘某夺路而逃,在楼梯口处,夏某追上来又是一脚,恰巧被学校有关负责人看见制止。事后,刘某找来伙伴把夏某打了一顿。

    被打后,刘某左耳疼痛,经诊断为耳膜穿孔,穿孔边缘有血迹附着。当晚被打后,夏某去派出所报案,经市公安医院验伤,他的颈椎骨折,已住院治疗。

    【案例分析】

    本案既是一起学校责任事故案,又涉及到学生暴力殴打教职员工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相关责任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现分析如下:

    一、学校保安夏某殴打学生刘某致伤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在中学的保安是学校的职工,负有维护学校秩序和保障学生安全的职责。但其无故(按照案例描述的说法夏某是无缘无故的将学生刘某给打了,当然实际情况是否这样,还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在此我们就姑且当作保安无缘无故的动手打了刘某)将学生刘某殴打致耳膜穿孔的伤害后果,显然这种打人的行为是故意的行为,而非学校责任事故所讲的由于在校员工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行为,而且对于夏某的打人行为也看不出他是在履行什么职责,或执行什么任务,因此本案不应属于学校责任事故的范围。如果是在夏某在校园里巡逻期间,发现刘某由于不当行为而上去教育,刘某不听其劝告,继续进行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结果夏某将刘某给打伤了,那么就应该算是学校责任事故,对于这种赔偿责任就应该由学校来负担。当然把这排除于学校责任事故之外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就不能获得赔偿,而只是把这个责任转移到了夏某个人的身上,即如果刘某诉诸法律要求赔偿,只能直接要求夏某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它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夏某无缘无故将刘某给打伤的行为,夏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夏某将刘某打成重伤的话,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公安机关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夏某的行为还算不上是非常的严重,构不成犯罪,最多只能给他行政处罚的惩罚。

    二、对学生刘某纠集同伴又将保安夏某殴伤的行为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学生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其一,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其二,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其三,行为人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另外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时,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6周岁的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学生刘某纠集同伙将保安殴打致伤的行为,如果是轻伤,因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将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98条的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疾或者毁人容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机能的以及其它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对于本案来说,刘某等人将夏某打伤致其颈椎骨折,这是否算得上是刑法上的重伤标准?这需要鉴定机关进行鉴定,然后才能确定学生刘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重伤标准,就不应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只要对刘某进行一定的行政处罚就行了。如果构成重伤标准,就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他可以在量刑上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他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是十四周岁的孩子,符合该条法律的规定。这是对刘某进行处罚的定性,对于刘某所纠集的同伙的处罚就有可能不一样,因为如果这些同伙是成年人的话,对他们定罪就无需要有重伤的标准,只要他们行为恶劣,情节严重,即使是对夏某造成轻伤,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绥中县利伟高中网 编辑:李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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