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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3-09-10 10:15
各单位、各企业: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18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污染环境罪”进行了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为加强环保法律法律宣传,现将有关事项赅要如下,请周知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的“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的行为进行了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东莞市环保局东坑分局
2013年09月10日
来源:东莞市环保局东坑分局 编辑:钟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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