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和《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目前,我市共有653家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到期,并且逾期未向我局提出换证申请,我局决定注销这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这些单位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只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除外),如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必须重新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东坑部分)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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