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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就医管理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4-07-28 10:0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方便参保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和报销结算,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4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就医管理等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可在其工作地(含就学所在地,下同)和居住地各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社区门诊就医点。其中一个作为选定就医点,另一个作为辅助就医点。参保人选择增加辅助就医点的,需符合工作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范围(含分属两个不同镇(街))的基本条件。参保人在选定就医点和辅助就医点就医同等享受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如下:

    1.参保人工作地与居住地属同一镇(街)、但不在同一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范围内的,在工作地(或居住地)确定了选定就医点后,可以在居住地(或工作地)再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辅助就医点。

    2.参保人工作地与居住地分属不同镇(街)的,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所属镇(街)确定了选定就医点后,可以在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属镇(街)再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辅助就医点。

    3.办理手续:同一镇(街)范围内的,参保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及工作单位证明或在居住地居住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户口薄、房产证、购房合同、暂住证、学籍证明、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等资料)到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当月办理,次月生效,有效期12个月。到期后需重新办理确认手续,办理后次月起可继续生效;不重新办理确认手续的,视同放弃辅助就医点。

    工作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镇(街)的,需按上述手续到新增就医点所在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

    4.对于跨镇(街)选择辅助就医点的参保人,两个就医点核定人头包干费用时,参保人数各按二分之一核定。

    二、按规定转诊到市内镇(街)定点医院门诊部或定点专科医院门诊部的,支付比例从60%调整至50%;转诊到市内三级定点医院门诊部的,支付比例从50%调整至35%。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至上级医疗机构门诊部就医的,仍需按原规定办理转诊。

    三、上述调整试行一年。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来源:东坑社保分局 编辑:李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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