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灵活就业补助对象
在村(社区)劳务组织非全日制岗位灵活就业,并且每月累计工作时间不小于15个工作日的就业困难人员为灵活就业补助对象(以下简称补助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2、“4050”(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城乡登记失业人员;3、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 “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灵活就业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在灵活就业期间,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补助。灵活就业补助每季度申领并发放一次。
三、申领灵活就业补助须提交的材料
1、初次申领:
(1)补助对象在村(社区)劳动服务站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申领补助备案表》;
(2)村(社区)劳务组织与补助对象签订的灵活就业协议;
(3)补助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
(4)《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灵活就业补助确认表》。
2、再次申领只需提供《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灵活就业补助确认表》。
四、申领灵活就业补助的程序
1、补助对象被村(社区)劳务组织安置并签订灵活就业协议后,到村(社区)劳务组织所在地劳动服务站登记备案。初次申领时,补助对象把上述所规定的材料提交到村(社区)劳动服务站,由劳动服务站核实后报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灵活就业期内再次申领的,补助对象只须向劳动服务站提交《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灵活就业补助确认表》。
2、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后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
3、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核准的,由市就业资金管理部门将灵活就业补助款拨到补助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
五、其它事项说明
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助。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人员,除追回补助款外,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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