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精神,结合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将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6.3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5元/小时。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