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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村独生子女奖励金发放标准
·编号:5598 ·问题形式:投诉
·提问者:卢景鹏 ·受理部门:长安塘村委会
·提问时间:2014-03-14 03:12:48 ·受理时间:2014-05-06 15:30:00
正文:
镇长你好!我是长安圹长四队人。是一个独加独家庭,我两公婆儿子两公婆加孙女共五口之家,我们全家响应祖国号召两代都只生一个,理应得到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但是长安圹村的土政策剥夺我孙女应得的十四年奖励待遇,我全家五口人四人是本村户口,包括孙女,只有小朋友妈妈入户草圹社区。今年长安圹的独生子女奖励金是1300元,但我孙女一分未得,问村委干部是何原因剥夺了党和国家给予的红本本证件奖励待遇?別人是独生子女她也是独生子女,别人有她为何没有?我的要求只是按省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独生子女的奖励金与保健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50%~现在长安圹只付给了一句话的后半句,即保健费的五成,为何文件一句话只执行了一半?我还问了村委领导我孙女应得的半份去哪领取?是镇里还是市里或是省里领?他们无言以对哑口无言!望镇长看到这申诉材料认真研究,使独生子女一視同仁才能感觉到党的政策平等伟大!如果继续那土政策使小朋友被剝夺十四年应得的待遇变阴影,心灵的创伤谁买单?谢谢镇长关注!
回复:
    关于阳光网友反映我村独生子女奖励金发放标准的问题,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东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并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独生子女可享受双份集体福利待遇至14周岁止。
    按照该网友的家庭情况,其儿子是本村农村户口,儿媳是草塘居民户口:儿媳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应由其所在单位负担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的百分之五十;不符合《东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没有享受独生子女可享受双份集体福利待遇。
                                
                                             长安塘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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