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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有调整了!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8-08-03 09:57
    记者昨日从东莞市残联了解到,《关于征收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于近日发布。

    据悉,今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与往年不同,征收标准为:少招一名残疾人,多缴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此外,征收方式由残联核定、税务代征调整为由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现在用人单位就可以申报年审和缴费了。

    未达比例应当缴纳保障金

    根据《通告》,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今年保障金征收标准调整为: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即:应缴金额=(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373元。

    特殊情况者可申请缓缴

    《通告》称,征收方式由此前的残联核定、税务代征调整为由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申报时间】

    申报年审时间:截至8月31日(自2019年开始,改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缴费时间:8月1日至11月30日。

    【政策咨询】

    关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审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审批等事项,可致电市残联咨询(电话:22237663或22237664);关于申报缴款事项,可致电12366咨询。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钟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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