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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民!最高奖励20万元!发现这10类涉黑涉恶犯罪行为赶紧举报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8-05-30 09:47
    东莞公开征集10类涉黑涉恶犯罪线索,设立奖励专项资金

    举报涉黑涉恶最高奖励20万元


    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需要市民群众提供线索,举报涉黑涉恶最高可获得20万元奖励。昨日,记者从市委政法委了解到,按照党中央要求和省委、市委部署,东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制定了《东莞市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奖励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市财政设立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奖励专项资金,拟对提供涉黑涉恶线索的人民群众进行公开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

    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依照《办法》,奖励对象是指举报东莞市辖区内发生的涉黑涉恶组织及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的人民群众。负有防范和打击处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涉黑涉恶组织、人员非法活动的,不适用《办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交代了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的,对于举报人不予奖励。

    《办法》着重强调了对举报人信息的保密和保护制度。明确规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举报情况和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列入密件管理,严禁将举报人的情况向其他工作人员及与办案无关人员泄露,凡泄露情况一经查实,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均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打击报复情况一经查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

    《办法》要求,对举报的线索,按照“谁受理、谁回告”原则,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凡被认定为有效举报线索的,一律按规定兑付奖金。受理举报的部门在收到案件侦办机关的审核认定反馈之日起,5日内将审核认定结果回告举报人,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举报奖励实行按案施奖、物质奖励原则。举报奖励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原则,对于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奖励实行最高奖励原则,同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同时符合多条奖励标准的,只按其中数额最高的进行奖励。

    其中,举报人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涉及一起以上三起(不含)以下案件,举报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万元;涉及三起(含)以上案件的犯罪团伙,举报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万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5万元;涉及的案件被依法定性为犯罪集团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举报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万元,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相关链接

    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方式


    1.来信举报: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南路3号市公安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523008。

    2.来访举报: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南路3号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3.电话举报:110或0769-23055555,举报电话24小时开通,随时记录举报情况。

    4.邮件举报:举报人可登录“东莞警察网”,通过举报邮箱进行举报,网址为http://www.gddg110.gov.cn

    10类涉黑涉恶犯罪行为

    1.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蚀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和拆迁搬迁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闹访的黑恶势力;

    2.强占各类集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3.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串标、非法牟利、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强行阻挠施工、控制运营线路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黑恶势力;

    4.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和组织渔船越境捕捞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滩涂养殖中由于划地为界、码头“扒皮”等行为滋生的矿霸、船霸、渔霸等流氓恶势力;

    5.在城乡居民区、娱乐场所,开设赌场、抽头放板等有组织地从事涉“黄、赌、毒、枪”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6.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的带有黑恶势力性质帮派势力;

    7.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恶意逃债、虚假诉讼及非法“校园贷”“裸贷”等,巧取豪夺经济利益,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黑恶势力;

    8.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导游,以及由其引发的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9.以高薪引诱招募人员实施欺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10.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来源:东莞日报 编辑:钟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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