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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要求的企业可获1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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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就开展2018年第一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事宜,东莞市科技局发布通知。记者了解到,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登记企业,将由市财政奖励10万元。此外,经市科技局成功备案登记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将优先享受“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品牌企业认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等政策,优先推荐纳入市政府推动实施的试点银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据了解,此次备案登记的要求为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为在东莞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此外,企业自建研发机构需有研发人员、研发场地、研发经费、研发设备和研发项目(包括企业自立项项目),或是以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为主要内容的设计研发机构。如企业已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研发机构,且尚未备案登记的,需补办备案登记。
通知提出,备案登记的企业需要在5月15日前将《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填写《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汇总表》并汇总企业提交的《备案登记表》于5月17日前报市科技局产学研结合科审核。
在扶持方面,对经市科技局备案登记建有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2017年起如实填报企业(单位)研发情况统计年报表中企业研发机构相关数据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如企业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和有关企业研发机构等市级财政资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资助,即已享受相关市级财政资助,且资助金额大于10万元的,不再重复资助,资助金额小于10万元的,就差额部分给予资助;若暂未享受相关资助政策的,可先奖励10万元,待其申报上述资助政策时,资助金额小于10万元的,不再重复资助,资助金额大于10万元的,就差额部分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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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钟少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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