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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拟出台新规:以后购房或有两天“犹豫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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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东莞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意见受理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30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购房者在认购书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不含签订当日,下同)要求解除认购书退回定金,如双方尚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退还。这就像保险的“犹豫期”一样,给购房者提供了一个“反悔的机会”,避免购房者一时脑热被误导,或者对相关产品尚未了解就购买。
但是,在认购书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后,购房者不得以不了解相关购房、贷款政策或不了解项目情况为由拒绝履行该认购书。
另外,购房者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开发商解除本认购书的,购房者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经书面通知送达购房者后,开发商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给他人。
而开发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与购房者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者有权解除本认购书。购房者解除本认购书的,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者已支付的定金。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若存在开发商退还定金情形的,开发商应在购房者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定金。开发商故意拖延或拒绝退还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另行支付一倍的定金作为购房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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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时报 编辑:钟少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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