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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众将可通过五种方式参与政府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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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莞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公众可通过五种方式参与政府立法,市法制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时,应同时附具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起草单位应制订公众参与工作方案
本市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制定,简称政府立法。本规定所称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是指在政府立法过程中,公众主动或者受邀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评估等环节,表达立法意愿、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公众有哪些方式可以参与到政府立法中?规定明确五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进行民意调查,委托社会力量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市法制部门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规定明确,起草单位应当在准备起草工作的同时,制订公众参与工作方案,明确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方式、程序、时间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专业性较强、与部门利益有关联或者起草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科研院校、有关组织、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力量起草。起草单位应当对委托的第三方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规定明确,市法制部门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进行初步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法制部门门户网站发布征集意见公告,并公布接受建议的地址、传真电话及电子邮箱等相关信息。
公告载明的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日。
同时,市法制部门应就征求意见稿广泛向各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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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时间网 编辑:李晓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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