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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联合发布新规 冒用身份证将入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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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八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以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公告提出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公告明确,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机关核查身份证有关规定
1.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2.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3.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4.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公民使用身份证有关事宜
1.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2.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3.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4.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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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 编辑:李淑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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