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写了一篇反映某集团问题的报道,遭到当地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的罪名全国通缉,认定为刑拘在逃人员,向全国发出通缉令。警方对记者的全国通缉令,是对媒体舆论监督权力的公然施暴。
据报道,仇子明在得到报社支持及相关消息人士通报,得以“潜伏”,未落入公安局手中,该事件经各大媒体报道之后,引起国家出版署等相关单位的重视。最后,当地公安局在上级单位的责令下,只好取消对仇子明的通缉令并进行了道歉。这事发生在相对偏远地区浙江省遂昌,在网络曝光的第二天即得到纠正,撤销立案和错误通缉,体现了浙江省较好的法治环境和公安机关接受批评、应对舆情的快速反应能力。
公安机关通缉记者,让人不寒而栗,这不仅是对一个记者的通缉,更是对舆论监督的一次通缉。公安机关签发的通缉令,不禁让人提出疑问,通缉令到底是按照什么样的程序签出的,谁该为此承担责任,仅仅是一个取消通缉、口头道歉就可以了吗?
公安机关是国家权利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其错误的决策不仅伤害到当事人,还会严重毁坏国家的公信力,一旦失去了公信力,社会的和谐稳定从何谈起?国家的公信力又该从何处着手再次树立起来?
该事件警示我们,要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有效控制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公权私有化和权利越界,让“报复性执法”彻底失去滋生的土壤。只有这样,媒体合法化的舆论监督权利才能得到保护,社会正义才能张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