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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夫妻共有房产分割的案例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5-07-01 16:50
    一、基本情况

    陈某(女,60岁)与黄某(男,60岁)在1977年登记结婚,婚后经营一间小工作坊,婚后盖了两栋自建房屋(其中一栋已经转让给他人),购买了一辆二手小型面包车。生育了两个女儿,大女儿婚后居住于在本市的其他镇,由于生意失败欠债,较少回娘家。小女儿婚后长期定居香港。后来黄某在外与其他女性同居,并与同居女性生育了一个儿子,陈某与家人曾多次相劝,黄某都不愿归家。

    2009年,陈某因想与黄某离婚的问题,而求助于D镇妇联。D镇妇联介入跟进本个案,在市妇联的协助下,成功帮助陈某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代理陈某的离婚及财产分割案件。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0年1月,在律师的帮助下,陈某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黄某解除婚姻关系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经过简易程序审理后,2010年4月1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黄某须补偿5000元(二手小型面包车归黄某所有)和4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给陈某。因夫妻共同的房产还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在这次的判决中并未处理。

    在2010年7月,陈某再次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夫妻共同房产中的1栋自建房进行分割(因另1栋已转让给他人,但未办理过户)。但房屋的登记人为黄某,共有人为陈某和陈某的妹妹。案件经过简易程序审理后,在2010年12月9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土地使用权及附属房屋归陈某所有,而陈某须补偿黄某125000元和补偿陈某的妹妹100000元。

    在2011年,黄某因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案涉房屋的其中一层归黄某所有。案件经过审理,在2011年9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黄某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法院的判决已生效,但黄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来拿着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书可以直接到国土局办理产权过户,但是在办理过户的过程中,遇到了困难。D镇妇联多次向D镇国土资源分局了解到,由于东莞市规定了村民使用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不超过150平方米,但陈某的房屋实际测量面积为170多平方米,不符合这一规定。因此,在目前相关的政策规定方面是无法办理过户的。而新的政策规定又不知什么时候可以出台。经过了漫长的等待,陈某虽然已经离婚了,但仍未能取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
 
    三、思考和建议


    在本案例当中,陈某是通过了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分得婚内夫妻共有的房产,目前,陈某还需要解决的问题有:第一,在目前东莞市农村宅基管理规定下,陈某如何能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第二,陈某与前夫已离婚了4年,但两人的户口依然是一起的。陈某很担忧前夫会把非婚生的儿子户口入到现在的房子,如何可以实现分户。

    在这个个案中,虽然陈某还面临着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但是陈某会使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让自己从不幸的婚姻中走出,这是值得我们去关注的案主成长与改变的地方。(文/张佩慈)


来源:东坑镇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 编辑: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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