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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道德败坏构成重婚 女方法制观念淡薄受骗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1-10-21 00:00
    案情

    1999年初,李女高中毕业来某市打工,在工作期间认识了公司的部门经理徐男。在工作中二人建立恋爱关系,半年后开始谈婚论嫁。徐男在恋爱期间一直表示自己单身未婚。2000年春节,徐男与李女举行婚礼,但由于过年期间婚姻登记机关放假,二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春节后,在李女怀孕7个多月时,一个自称是徐男妻子的女人找到李女,说徐男在老家已和她登记结婚,并已有一个三岁多的儿子。李女顿感晴天霹雳,经过询问,徐男承认了已结婚生子的事实,同时也承认欺骗李女。因李女已有身孕,医生不赞同做人流手术,且徐男也表示一定会抚养孩子,迫于无奈只好回老家。

    女儿出生后,李女根本联系不到徐男,更没有如约给孩子寄抚养费。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好到当地的妇联求助,妇联了解其遭遇后,介绍律师为她提供帮助。律师接受委托后陪她前往某地寻找徐男,但徐男避而不见,也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为此,李女向徐男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徐男的重婚罪,同时李女代理女儿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男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处理结果

    徐男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法院对李女代理孩子起诉要求徐男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民事诉讼作出判决,由被告徐男每月向李女支付孩子的抚养费4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为止。  

    评析  

    在本案中,徐某明知自己有配偶却欺骗李女称自己没有结婚,并与李女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显然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徐男拒不支付其与李女之间生育的女儿的抚养费,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从本案李女的遭遇来看,归根到底受到伤害的原因,首先是因为徐男是个道德败坏、欺骗她人感情、不负责任的人,其次是因为李女的社会经验欠缺,法制观念淡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婚前缺乏调查了解,乃至被人欺骗利用。
来源:《东坑》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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