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0在东莞市东坑镇凤大村委会工地被他人殴打 |
·编号:7518 |
·问题形式:投诉 |
·提问者:阳光网友 |
·受理部门:东莞市公安局东坑分局 |
·提问时间:2016-05-21 19:16:46 |
·受理时间:2016-07-15 17:4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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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2016年5月20日10许,本人在东莞东坑镇凤大村委会被他人用石头殴打头部流血,派出所至今没有安排验伤,对方没有赔偿任何医疗费用,而殴打人也只是个行政拘留10天,不去帮我验伤或推迟验伤目的是为了帮助殴打人逃避刑事责任。本人强烈要求鉴定伤情,追究殴打人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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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上述投诉我分局已收到,查询报警记录发现,我分局彭屋派出所于2016年5月20日11时许,接事主你姓名为:肖*兵,报称:其于2016年5月20日10时许在东坑镇凤大村委会对面一工地被曾*生殴打,致其头部受伤。
随后我所对此展开侦查,确认曾运生殴打肖*兵事实,受理案件为肖*兵被殴打案(案件编号为A4419785200002016050061)并且当天对曾*生作出行政拘留10天处罚。
由于5月20日当天肖*兵到医院检查回来后已经是15时许,并且双方当时要求先进行协商。随后18时确认协商不成。因此未能于5月20日周五当天进行验伤,随后于5月23日带肖*兵到刑警三大队验伤。结果显示为轻微伤,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依法未追究曾*生刑事责任。
对于肖*兵的医疗赔偿问题,已建议其到法院申请受理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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