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葳集团富强三期克扣寒假工工资 |
·编号:7299 |
·问题形式:投诉 |
·提问者:昝清松 |
·受理部门:东坑人力资源分局 |
·提问时间:2016-03-05 13:43:52 |
·受理时间:2016-04-25 11:5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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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我们的工资存在严重问题,由中介提供的工资表上看,我的工资结构是:底薪1302+生活补贴431+加班费807+其他加6+其他减135+带扣社保219+扣餐费212=1979,这1979元是3月1日发的。错误一:出勤天数18天,实际上我们做到2月24日,除了春节外没放过假,所以出勤应该是21天;错误二:3月1日之后,我们都给厂里打电话说工资不对,3月3日又以加班费的名目发了278元,前面不是发了807的加班费吗?错误三:我一月份的工资中有158+174元的工作奖金(这是我们无保护措施的使用一种叫DMAX29997的毒胶水的补贴),这个月也只字未提,这是怎么回事呢? 另外,我按照一月份的工资计算方法计算,我的工资怎么说也应该有2362+生活补贴431+奖金约400-135-219-212=2627元啊。希望你们能调查明白,还我们一个公道,谢谢! 我的工号:587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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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根据阳光网友反映的情况,我分局立刻派出监察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处理。
经调查了解,我分局监察员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的资料进行查阅,同时找到企业部门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从有关资料及对负责人的询问中查实投诉人于2016年1月14日入职,于2016年2月24日离职。对投诉人提出的三个问题作出回复:1、2月1日至2月24日,其中正常工作日15天(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带薪假日(春节3天),因此2月份出勤天数为18天,投诉人所说21天中的3天是星期六为加班时间;2、3月3日以加班费名目发278元是因为2月份加班时间有误,所以为投诉人补发剩余的加班费;3、投诉人1月份的158+174元是补回的加班费,是企业对正常工作日和法定休息日的加班计算时间上有误所导致,而不是工作奖金。
我分局要求企业每月发放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核对以免造成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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